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根据《民法典》公益性捐助人的规定有哪些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捐助法人的内涵
捐助法人资格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可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福务机构;另一类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无论上述何者,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民事法律主体皆应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主体,即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捐助而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
而先就基于公益目的并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予以讨论,目前我国分别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进一步规制。另对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则应按《宗教事务条例(2004)》依法设立。然上述三法均因年代久远,且为因应社会快速变迁、现皆有修订草案或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公开征求意见中。虽草案仍有变动之虞,但对于基本主体的重要定性应不致再有大幅度调整,故本文仍将酌情予以参考。兹就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分析叙述如下: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运作主要受《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慈善法(2016)》、《民法总则》、《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等法律规制。过去基金会的性质曾有捐献法人说、基金法人说、财团法人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当时民法体系并未承认上述三者中任何之一,然而《民法总则》则接受了捐献法人说的观点,并于法条中明文承认基金会得享有捐助法人资格。
基金会设立条件为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一定数额且已到帐的原始基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修订草案中第八条另明文要求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设理事会作为其决策机构,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但应介于5至25人之间,其中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亦应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督其运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于《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修订草案中新增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现已逐渐被淘汰,而由社会服务机构所取代 。依《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
社会服务机构同基金会一般以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但应介于3至25人之间。与基金会不同的是,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非当然是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综观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及《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述两法皆未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此项法律草案设计可能意在留给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更多自主空间 。
基金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督其运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修订草案中新增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3、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所称宗教活动场所系指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筹备设立并登记,以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不同于宗教团体,且于《民法典》出台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得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宗教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及《宗教事务条例(2004)》有关规定设立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由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非遭强迫或者摊派的自由捐献,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特别是对基金会等组织有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保障捐助的资金能够顺利地到达捐助人的手里。总之就是为了保障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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