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较差的人听到新民法总则表见代理可能根本不知道是在说些什么。这两个词可以分开来理解,新民法总则是今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表见代理是新民法总则条文定义的一个概念,读完新民法总则后,我们可能就对新民法总则表见代理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
1、民法总则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3、条文理解
表见代理也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9条弥补了这一漏洞,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从民法典总则编的高度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使得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能够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而且能够直接适用于其他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法法律行为的领域,科学有效地扩张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谓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页。)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总则本着将代理制度回归总则编规定的基本思路,在本章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基本法理及法律适用规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意义
1、对外表授权的承认与保护。
2、对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3、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
合同法也对表见代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它说的是由于本人和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代理行为仍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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