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可以是出于政策的需要,也可以是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企业搬迁势必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稳定搬迁企业员工,某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政策。下面我们就跟随律图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下面为你介绍企业员工安置的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厅函[2010]221号《关于五四一电厂小火电关停机组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5、《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
7、《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
8、《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
9、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10、晋劳社厅发(2004)152号文件《关于增加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的指导意见》
11、《关于住并外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当地省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的通知》(晋军工函[2008]151号)
12、《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运劳社[2009]8号)
13、《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
14、晋人社厅发[2010]68号《关于2009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现在大家都已经知道对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有哪些政策了吧。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很重要,但员工同样也很重要。本文由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编辑,有法律问题就上律图咨询,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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