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前的土地使用证已经没有用失效了。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五十年前颁发的不是“土地使用证”,而应是“土地房产所有证”,它证明的是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而现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地使用年限主要查看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房屋所在的土地当初政府批准的用途;二是该土地使用权当初(最初)取得的时间。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
综上所述,很多人所居住的房子都是自己的家长在几十年前建造并且取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以及土地的,但是几十年前国家颁发的证件还不能称之为是土地使用证,所以就不能根据现在的规定来设定其有效的时间,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还是应该去政府重新登记办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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