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国有资源土地的一种证明文件。也是就说想要获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就需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被撤销。那么,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代理词范文是怎样的?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原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起诉的是被告颁发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规定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原告是在2011年7月25日才知道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违法给第三人某某区某某厂颁发济某国用(1999)字第08110452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此之前原告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所以原告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三、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颁发济某国用(1999)字第08110452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违法,应当撤销该证。被告某某人民政府颁证行为具有以下几点违法行为:
(一)在土地登记申请人即第三人某某区某某厂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违法颁证。
1、缺少原告区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
2、第三人某某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
(二)缺少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颁布的国土【法】字第184号《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九条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缺少完税或者减免税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土地税费缴纳证明。
(四)第三人某某厂提交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伪造的,该协议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不是田克江本人的签名,原告与第三人某某厂根本不存在转让协议。
(五)缺少原土地使用证,原告的济任国用(1995)字第081104520067号土地使用证并没有丢失,而是存放在了中国农业银行。
1、《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书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登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2、缺少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颁证行为违法。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申请土地变更登记,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在原告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某某区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违法。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转让协议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3、土地转让协议是伪造的,并且没有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根据《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中国签订的,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在中国境外签订的,应当经签约地公证机关公证,并须经所在国(或地区)的中国使领馆或有认证权的外事机构认证。
4、某某区人民政府无权颁发济任国用(1999)字第08110452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因为原告的原来的济任国用(1995)字第081104520067号土地使用证是由某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如果办理变更登记也应当有某某市人民政府换发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5 、没有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则》的规定进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规则》中规定: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及被告的举证可知,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并没有在第三人某某厂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则》进行地籍调查,而是依据在申请之前十年(1989年)的界址调查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所以其颁证程序违法,并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益。
6、第三人某某厂提交的伪造的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费仅20万元,其转让价格低于原告当时的购买价格27万元,也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并没有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宗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四、关于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提出济某国用(1999)字第08110452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不存在,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无权换发由某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其颁证行为违法。
代理人:XXX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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