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活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
二、拓展资料
通常,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比一般的财产所有权来说,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题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活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明显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所以其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
所有权是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某项东西的权利,所以,土地的所有权包含着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而且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随便进行买卖的,但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要是合法的,是可以买卖的。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