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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流转法有哪些方式?

在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是属于在农村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有哪些方式?根据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一般是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这几种方式,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具体解答这方式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流转方式。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的学者还提出,除以上方式外,在农村中还存在继承、赠与、信托、联营等流转方式气有些农村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委托代耕、“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竞价承包、承租返(反)包、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不同的流转方式。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承包地转让的,多数是有固定的非农经营收入、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及部分无力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将原承包地转让给其他农户或业主耕种。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成都市温江区积极试行农户放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换社保的“双放弃”做法,已涉及农户1180户,在解决已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农户的土地经营问题和无力耕种土地农户的生计问题方面,探索了一条新的路子。

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种流转形式主要是农户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自愿将承包地互相调换,调换条件及附带物质利益关系由双方协商。四川省农办周学礼等调研,四川省沪州市通过互换流转土地0.9万亩,占流转面积的3.8%;广安武胜县土地互换面积704亩,占流转面积的2%。

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当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难以应对市场,农民增收困难。进行土地流转,实施规模化种植已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的产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用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不需要改变当前土地承包政策,却可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可将部分劳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

入股作为土地流转方式,比较典型的是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广东南海市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即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作价形式,按照每个劳动力的贡献、劳动年限和原来承包地的质量,把土地和固定资产折股量化给农民,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制度,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把土地重新拿来招标发包,进行按股分红。常熟市新港镇李袁村也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且规定该股份可以继承、赠与,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转让。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非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为合伙经营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地由合伙人统一使用,统一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来的承包方改为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此发生土地流转。另一种是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发生土地流转。

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等以家庭承粗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通过抵押的方式流转。《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产房建筑物抵押的,其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禁止抵押以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我国农村的实际,从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出发的,允许农民抵押自己的承包地意味着农民会因为债务而丧失土地,从而失去生存的基本条件。但在一些地区,已经有放松的趋势。

土地使用权流转法有哪些方式?根据我国国家规定在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并没有进行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常常处于无序的状态,所以我国流转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局限以上所述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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