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办理房产证,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把材料收集齐全就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证;原用地单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单位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的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2、如原用地单位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的,市本级由各区政府提出免缴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凭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
3、因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福利性用房改为商品房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予以分类处理:属于政府下属指挥部或国有房开公司开发的,经原开发主体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地价款结算承诺书后,可补办用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属于非国有单位开发的地块,可咨询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4、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改变土地用途后,出让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部分不符)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对与原批准用途一致的部分,凭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改变用途的部分,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报政府补办土地用途更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登记。
5、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原有国有划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经房改后售予本单位职工,并已领取房产证的,按市政府有关批文办理土地证。
6、已办理房产证但因征地、供地等手续缺失,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又分三类情况处理:征地、供地手续不齐的,先补办农转用、征收、供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对象与实际开发主体不符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补办转让手续,并按转让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补缴有关税费后,再办理土地证;未经过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负责办理规划、建设验收后,再申请土地登记,各相关部门免予处罚及追缴违约金。
二、相关知识
1、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2、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
3、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4、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首先是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资料,然后去当地的土地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同时需要在各个证件上面都需要详细的注明单位的名称土地的数量和位置等,并且还要附上相应的图片,并且在办理的阶段会受到相应的监督,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土地使用证是必须要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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