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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有哪些?

土地共有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体重叠共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院落或场地共用;

2、多层或高层建筑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线(主要是指地表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个人使用土地,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拿到使用权。有些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比如高层建筑的基地、院落用地等。多方使用一块土地,任何一方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每人持有建筑面积所占的份额,对应的就是土地使用面积。

延伸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交纳的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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