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总体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1、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情况不明,此类诉讼的提起通常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变动后,后任负责人往往称前任负责人在发包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以此引发合同效力之争而诉至法院。
2、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间过长,发包面积过大,动辄20年、30年或40年甚至50年的也有,动辄几百亩或上千亩甚至几千亩的案件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
3、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合同中违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包括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原则,保护合同原则,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享受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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