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院的裁定强拆不服怎么办?
对法院的裁定强拆不服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提起申诉,房屋没有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征收机关没有权力实施拆除等处罚行为。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获得安置补偿之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当事人可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 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经过裁定或者判决要求拆除的建筑,如果当事人不服应当及时提出申诉意见,经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审理判决,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会遭遇法院强制拆除的裁定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对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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