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
前者是因军事需要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依法作出的有偿使用公民、单位的财物,与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军人擅自进行的抢劫、掠夺战区无事居民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进行;前者有偿使用,后者无偿占有;前者出于国家的军事需要,为了国家的国防利益,后者则是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满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后者一般仅限于动产;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则必发生在前方即军事行动区等。
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虽有拒绝军事征用行为,但不是发生在战时,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战时拒绝军事征用且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虽在战时拒绝了军事征用,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征用的;煽动多人拒绝征用重要急需要物品的;因其行为始误战机的;造成作战失利的;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等等。
对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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