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Ⅲ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Ⅳ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1、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职责。对于新开工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征地拆迁费用,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其他在建项目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同时,项目沿线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项目用地手续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控制性工程、6个月内完成全线70%、一年内完成100%征地拆迁工作。
2、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尽快制定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分类分区域征地补偿和拆迁评估标准,推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的建设会占用沿线的农业用地,政府部门要在高速公路立项后,认真做好补偿安置工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按照每亩地3到4万计算。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要先发到村委会账上,然后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80%以上要给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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