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被驳回怎么办?
可以申请再审或者起诉、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审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提起再审。
2、实质要件,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失实或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等等。所
(2)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实根据有错误,势必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因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不能过狭。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对生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还要对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进行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裁判,必然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影响行政效率,损害法制尊严,因而应予纠正。
对于行政诉讼被驳回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是属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那么显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是属于行政机关的错误造成的,那么是可以申请上诉,并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重新认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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