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条件有哪些?
针对作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确凿。即对被诉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
要求案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项证据均真实、可靠、合法;各项证据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并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整个案件事实构成完整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满足法律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求对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性质认定正确;对相应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范正确,选择的法律依据与更高位阶的法律文件不抵触;根据相应事实所具有的情节,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
3、符合法定程序。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事实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4、无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无滥用职权,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原则,并且行政机关正当地、合理地使用了职权。无超越职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赋予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无明显不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仅具有合法性,还具有合理性,不能违反公平公正。
二、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原告理由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被告确无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2、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或给付义务。
3、被告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有法定期限,并且该期限尚未届满。
4、被告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条件尚未具备。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中存在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受理的,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来对案件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并结合实际的行政诉讼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