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2)先行催告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阻力,被处罚人不配合,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这个措施来保障处罚落实到位。执行的原则包括合法、合理、强制和教育相结合及严禁滥用权力等,对于超过合理限度的执行,被处罚人可以提出异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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