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保护我国合法公民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些类法律来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合同就是我们在经济市场中签订的一类常见的法律文书。那行政诉讼法适用合同法吗,我国的相关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合法性审查为主线
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民事合同的审查主要是一种合约性的审查,即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一般纳入合同的效力规范中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大体需要遵循依法律行政原理,强调行政协议订立的法定性和公益性;民事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则遵循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理,强调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和平等性,两者旨趣全然不同。对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既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对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要看行政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活动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立法机关指出,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能否授权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变更协议,涉及合法与合约的关系,需要在相关实体法中予以研究和规定,由于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上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不应作出限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在对合同的效力审查等方面,对是否符合《合同法》54条规定的法定变更、撤销情形进行审查,也属于广义上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二)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双方行政行为,该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接受司法监督。立法机关的权威意见认为,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实体法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法。这实际上就确立了行政协议案件中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原则。域外也有类似制度,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准用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2条规定了“补充适用的规定”:只要第54条至第61条未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余的规定,另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合法的要求。又如,对于征收补偿协议,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该协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住房需求,是否给予了适当补偿等。再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法院审查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的出让年限,是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三)参照适用合同法规范
行政协议具有的“两面性”直接决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除了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之外,也要适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域外对此也有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1条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第149条规定:“行政契约,本法未规定者,准用民法相关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实体规定方面,关于合同的效力、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履行、违约责任等,如与行政法律规范并无抵触,可以参照适用;在程序规定方面,是否可以适用和解、反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
二、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若干重要问题
(一)行政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协议可参照适用。《民法通则》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行政协议的无效
对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例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的无效公法合同,适用无效行政行为规定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一般认为,行政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行政行为的实施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等。此外,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行政合同的无效可以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原则上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作为行政合同相对方只可能存在“欺诈”作为,不可能作出“胁迫”行政机关的行为;二是,“恶意串通”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并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故意和行为,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不仅在现实中非常罕见,也难以得到证据证明;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与对行政合同中单方行为的审查区别开来,后者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所明确行为主体资格、合同订立程序等,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适用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这里的相关规定是指《合同法》58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些方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合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类诉讼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对犯罪者的犯罪事实能够进行一定的约束和惩罚制度,能保护我国相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