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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了哪些?

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的诉讼,从这点上来看,大多数时候行政诉讼原告都是一般民事主体,就包括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要是严格从法律上面分析的话,可能行政诉讼原告就不止这些人了,那究竟行政诉讼原告包括了哪些?各位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特殊情况下的原告。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

(1)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

(2)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从《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原告除了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外,其实还包括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原告。在与政府部门打官司的时候,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编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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