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并未构成犯罪时,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那么,行政处罚种类的设置权限有哪些呢?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种类的设置权限已经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设定权限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方式都应该合法,而不是任由行政机关自行裁量。小编提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若出现种类越权,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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