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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处罚办法的主体是谁?

众所周知,在我国触犯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像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我国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就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涉及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但是国土行政处罚办法的犯罪主体有可能不只是单一的自然人,还可能是涉事单位的法人、责任人。下面就让律图我那个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的主体是谁?

自然人违法责任主体认定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自然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自然人。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明文件为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于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自然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法人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法人的,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企业法人,一般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业企法人。其法人资格认定应当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机关法人,一般是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其法人资格认定一般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第二类是经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由此可见,我国在制定国土行政处罚办法时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处罚原则都做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各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但都遵循着相同的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处罚方式也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等,针对涉及到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多是财产及行为罚。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性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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