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对抗拒执行和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相关的当事人一旦触犯我国的行政法律时,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利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相关的当事人也可以缴纳相关的保证金,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相关的暂缓处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触发这类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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