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