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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标准在应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审理案件时,各司法机关必须在掌握具体的证据之后才能判决案件,否则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行政机关在判决行政处罚时,也必须要以参照行政处罚证据标准,不可否认的是,该项政策的标准依旧存在着瑕疵,在判决行政处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一、行政执法证据证明标准的概念和确定证明标准的意义

行政执法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具体到行政处罚中,证明标准就是证据达到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必要)限度。也就是说,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在法律上就视为真实存在。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处罚必须要能够经受起法院的审查。所以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同时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的证明标准

证据标准的制定要有合理性,符合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标准制定即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标准过低就容易导致大量的错案发生,影响正常管理秩序;标准过高又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损害纳税人利益,影响管理的有效性和行政效率。由于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造成不同的地方有自己的证据要求,有的过低,甚至只有一份行政相对人的调查笔录就定案;有的过高,要求执法人员查清是否具有否定性事项的证据比如相对人是否有精神病等。如果要求行政执法证据达到过高的标准需要执法人员付出超出法律要求的更大的努力,是一种无为的劳动,这是对执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况且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上限。无论如何,案件事实都已经过去,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限度利用证据进行有限的“模拟和重现”,永远不可能完全恢复,因而这样做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只要达到了事实清楚的要求,满足证明标准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只需要提供必要而又充分的证据即可。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是由执法人员认定的、带有一定主观判断的、一个定性化的标准,没有也不可能存在定量化的标准。但证明标准应当满足公认的基本标准,以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和后续通过司法程序的审查。

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带有主观色彩的东西,它虽然是抽象的,但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过程是人有目的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过程是有规律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经验积累和理论分析来把握它。实际上,无论对待证明标准理论的态度如何,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证明标准这一尺度还是在认定事实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出台行政证据规定,确定对不同的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对相对人义务性证据和一些出现可能小的否定性证据为行政相对人的举证义务。

二、行政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和不足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律体系(刑事、民事、行政)中,均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不同,又有着不同的适用标准。刑事案件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适用的是“优势证明标准”,以上两种案件有关证据的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趋于完善,证明标准要求也相对清晰。但行政案件证据的的立法相对滞后,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还不很明确,行政案件证据急需立法规定,证明标准亟待统一、清晰。目前,行政案件证据规定和证明标准的欠缺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一)证明标准模糊所带来的风险,对执法人员形成了巨大压力,抑制了行政处罚数量。证明标准是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如果证明标准模糊,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证明标准与法官的认定标准就会出现偏差,则会出现不同的法官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认定事实毕竟要法官运用心证的主观过程,所以这种偏差客观上是难免的。可是目前各地依法行政考核实行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这种考核导致任何行政机关不愿冒败诉风险,造成了过度紧张,这种过度紧张通过层级链条的传递和放大给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敢在证明标准的“底线”上做出处罚,而是过分追求高证明标准,导致减少行政处罚数量,以降低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带来的风险。这直接造成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和进行有效打击,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最低证明标准模糊,阻碍了解决取证难问题的探索。行政执法取证难问题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出现了取证难导致的违法行为低查处率与行政执法监管要求的高查处率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这个矛盾的关键就是明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与取证难是成正比的,如果证明标准降低,取证难问题易解决,反之亦然。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任何机关敢正式确认证明标准的“底线”最终在哪里。

(三)最低证明标准模糊,导致办案水平存在参差,甚至出现败诉。证据要达到如何标准,法律只是模糊地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盖然性”等,对此理解只能依靠执法人员自己内心对证明标准独特的理解和认识,这对执法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证明标准是否执行到位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的高低。然而目前执法人员关于证据法方面的培训很少,对证明标准没有全面的理解,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因证据收集过少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因证据收集盲目性,导致执法效率下降。

因此,尽快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标准极为重要、迫切。质监部门肩负着打假治劣的重任,对行政案件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明标准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有效性,严重阻碍质监事业的发展。

三、确定行政案件证明标准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案件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二者之间,应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严于民事案件,低于刑事案件。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又比较高,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在现有条件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是做不到的,同时,行政案件毕竟是使用公权力的案件,行政案件的办理不像民事案件一般只涉及诉讼双方,而是极可能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证据的要求一定要严于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如何为行政处罚确定一个比较明确的证明标准呢?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案件证明标准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把握:第一,对一般的行政案件使用类似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必达到刑事案件那么高的证据标准要求;但应该达到公众能接受的证明程度,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没有违法行为的辩解和提出的证据线索应予以查明。第二,对某些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特别规定,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层次考虑基本政策的需要,对不同案件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在优势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标准之间掌握。

行政处罚是法律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有着自身的固有特点和独特功能。行政处罚是在近代以后才产生的,近代以前,刑罚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的趋势开始出现并成为潮流;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日益复杂,秩序的专业化色彩越来越强,司法由于其非专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行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日益膨胀。这种变化在客观上需要有一种适应新形势的制裁方式,它必须具有专业化和效率性的特点。从20世纪中叶开始,许多违法行为由受刑罚制裁转入“秩序罚”——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部门渐渐成为法律适用的“大户”。行政执法证明标准的特点之一,就是行政证明标准是分层次的,而对相对人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就是分层次的考虑因素之一。行政处罚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方方面面,这种制裁有轻有重,轻到小数额的罚款,重到吊销某种许可证或执业资格。对于较重的处罚,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较为复杂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有的还具有某些司法程序的特点,如听证程序。对于证明标准来说,也应当区别一般处罚案件与较重的处罚案件来分别确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施处罚。

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扰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是判决行政处罚的首要前提,只有了解标准的规定,才可以判断公民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规范的规定,标准的制定,必须要与目前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否则不仅极易导致错案的发生,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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