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期满被辞退不一定有补偿,具体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与职员在医疗期满后是否向单位提出了请假请求、请假理由是否合理等有关。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从事原工作事宜,还是从事用人单位新的工作安排,其前提均为劳动者有一个到岗上班的身体条件,如劳动者不具备该条件却要强行到岗上班,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故此若是医疗期到期后职员又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要求继续休病假,且经过核实发现职员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之下,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则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受伤后依法享有的,停止工作、接受医院治疗的时间周期。
职员处于医疗期内不可以被辞退,若是被辞退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是职员处于医疗期内,那么无疑单位不得将其辞退,否则就需要向被辞退的职员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医疗期届满但是职员依旧处于生病状态、无法到医院上班,职员请病假被拒绝且被单位辞退的,此时单位需要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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