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就职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体检中偶然发现患有左额叶动静脉畸形。父母担心该疾病会成为定时炸弹,遍访名医。不少老医生认为郑某年轻,没有症状,目前不需要特别处理,注意观察、体检,年龄大了再说。然在一著名医院的放射介入科,医生自称介入没有风险,十几年从未失败过。郑某父母被说动,遂入院拟行介入栓塞术。11月26日,医院为郑某施行介入栓塞术。术后不久家属即发觉郑某无法言语,向主治医生反映后未得到任何处理。后郑某病情越来越重,血压升高,发展至半边身体抽搐半边瘫痪,昏迷,瞳孔散大。这期间家属多次向护士反映。护士一开始认为情况正常,后称放射介入科医生均已下班回家找不到医生。病房值班的消化科医生无法处理,家属只能眼睁睁看着原告病情发展。直至27日1时许,在家属的多次催促下,护士才叫来放射介入科医生。而此时郑某脑出血已引发脑疝,病情变得极其危险,被宣告病危。发现情况不对,放射科医生又通知介入手术医生,介入手术医生再通过医院总值班联系神经外科进行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如此原告病情被进一步耽误。虽经神经外科手术,但由于脑出血发现处理过晚,致使郑某留下了严重后遗症。右侧肢体无力,言语功能亦受很大影响,几无生活自理能力。
办案思路及心得
面对如此严重后果,郑某父母万分后悔。自然要和医院交涉。然医院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郑某选择走司法途径解决。 本律师代理后,听取了当事人父母的陈述,研究了郑某的病史,分析认为医院过错主要有: 一、郑某所患脑动静脉畸形不具有介入栓塞手术指征,医院选择介入栓塞术不当。 上海市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著的《外科诊疗常规》“脑动静脉畸形(AVM)”一节规定,“人工栓塞术适用于供血动脉较直接的大型或者巨大型AVM”。本案没有证据显示郑某AVM供血动脉直接或者比较直接。术前DSA造影检查发现患者的脑动静脉畸形供血动脉为左侧大脑中动脉之中干及额顶升支,没有描述供血动脉的具体形态。血肿清除术手术记录记载AVM供血动脉有三支,两支被栓塞,供血动脉是直接还是迂曲也没有描述。没有证据反映AVM供血动脉比较直接,证据反倒是显示医方的术前检查过于粗糙没有发现全部供血动脉。同时郑某的AVM不也属于大型或者巨大型AVM。周良辅主编的《现代神经外科学》表明, AVM按大小分类,直径大于5cm属于大型,大于6cm属于巨大型。本案患者的AVM直径CT检查是2cm,造影称3cm,不属于大型或者巨大型AVM。因此不具有诊疗常规规定的施行栓塞手术的适应症。而且患者的AVM位于额叶功能区,控制语言等高级认知功能,为防栓塞影响正常功能应当进行充分的检查。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李明华编著的《神经介入影像学》P.83记载:“经血管治疗AVM的禁忌症包括。
裁判结果
鉴定过程中,律师代理患方依据前述分析意见,着重以医院在缺乏相应指征的情况盲目进行介入栓塞手术且手术操作不符规范。术后明知患者可能陷于危险中却不安排医生观察、值班,致使无法及时发现异常。在明知患者出现异常后又视而不见,不予检查了解病因,致使患者在最需要采取措施救治的时候却得不到任何的处理,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为脑疝引发目前如此严重的后果为由,认为医方的种种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关系。医方的行为应当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首次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经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最终确定医方的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分配有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