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本条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受最低工资保障的一个前提条件: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正常劳动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有薪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案例】1997年1月,平毅仁被原S市工商管理局招聘为临时工,其工资由S市工商管理局从办公经费中支出,双方直到2019年9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原S市工商管理局现合并到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毅仁在工作期间,其工资从2002-2019年均低于S市最低工资标准(S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平毅仁各年每月工资见附表),合计少付工资8万元。
2019年10月,平毅仁举称:
(1)要求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其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从2002年1月至2019年9月)共计:8万元.
(2)并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保险关系。
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
(1)最低工资补差只能保护一年,超出一年的部分不予保护。平毅仁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02年至2019的最低工资,早已超出法律诉讼请求时效的规定,更何况2007年之前还没有实施劳动合同法。
(2)平毅仁不符合作为国家机关的用工条件,现没有经费保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各部门雇用的临时工己经全部清退,平毅仁己经被清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保留其劳动关系、保险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1】平毅仁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8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虽没有与平毅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平毅仁系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聘用的临时工,且实际工作至2019年,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合并到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平毅仁支付劳动报酬。对平毅仁要求S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2002年1月至2019年9月)共计8万元的请求,因2002年至2019年9月,平毅仁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用工单位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8万元。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平毅仁在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一直工作到2019年9月,故平毅仁如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时效。
【问题2】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继续履行?
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