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小企业则面临着成本提高、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融资难等多重压力,而融资难则是首当其冲的困难。2011年7月份,工信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对全国31个省市4665家中小企业调查显示:有70.93%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调查还显示,68.1%的企业有融资需求,在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中,64.24%的企业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35.76%的企业融资需求无法满足。同时,在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中,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企业占到73.04%。
第一,银行贷款难,融资成本高。在国家货币政策趋紧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压缩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在“2011APEC中小企业峰会”上,国务院参事陈全生介绍说:全国99%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款的不到10%,90%的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融资。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借高利贷等融资方式,银行贷款比重较小。
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许多中小企业缺少可抵押的财产、财务制度不尽健全,或者成立时间短,在银行没有信用记录。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40%,甚至上浮达80%。同时,多数银行还要求企业存单质押,使国有银行综合融资费率达到了11.65%,股份制银行综合融资费率达到了15.40%,中小企业承担了过高的融资成本,这对经营环境本来就困难的中小企业无异雪上加霜。即使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不仅手续繁杂及审批时间过长、抵押物的折扣率高,而且还要支付诸如抵押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缩窄企业盈利空间。就是能从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审批程序烦琐,资金到位,已经错失商机,失去短期借款的目的。
第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融资方式受限。融资方式主要有四种:自筹、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政府扶持资金。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中小企业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门槛较高,目前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约70%,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融资不到10%,自有资金占20%。由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具备上市融资条件,也难以吸引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债券市场也不够发达,自2009年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推出以来,截止2011年10月,发行规模总共才109.66亿元,银行贷款依然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首选渠道。而我国财政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只有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机会从地方财政获得资金,在民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国家及有关部门扶持资金占0.4%,金融机构贷款占11.1%,融资难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制约了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二、融资渠道创新
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商业信用、融资租赁等。但这些融资渠道,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灵活的融资需求,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探讨融资渠道创新。
第一,融通仓融资渠道。融通仓指的是以周边民间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涵盖中小企业信用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作为一种物流和金融集成式的创新方式,融通仓物流服务可代理银行监管流动资产,金融服务则为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配套服务,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物流服务,又可以为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解决企业运营中现金流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将银行不愿意接受的动产质押转变为乐意接受,消除了银行存在的信贷风险问题。
第二,期权和股权质押融资。期权融资是利用期权这种金融工具来达到融资的目的,是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制定期权融资方案,利用期权融资增加企业资本,扩大生产,通过期权融资项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扩大企业规模,同时利用期权也可分散风险。另外还可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这种融资渠道主要面向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和其他企业。发展前景好、风险又小的中小企业可优先考虑向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此种方式的资金成本较低,风险较大的企业可寻找风险投资或其他企业进行股权质押式借款。
第三,供应链融资渠道。供应链融资渠道指的是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如建设银行等银行推出的供应链融资产品订单融资、动产融资、仓单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法人账户透支、保税仓融资、金银仓融资、电子商务融资等。
第四,担保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出资组建的国有担保公司,以担保为主业,以推动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不以实现利润为主,与各级工信部门和中小企业局、各商业银行加强沟通,紧密衔接,形成“一条龙”工作流程与机制,筛选亟需贷款支持且无能力担保的中小企业,帮其落实信用担保取得贷款。
第五,债权转股权渠道。为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化解经营资金困难,拓宽融资渠道,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规定。即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适用范围包括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