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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制度管理的严?

  企业制度管理之严的含义应该表现为三:在制定制度前,要用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调查以符合实际;在制定制度时,要界定好不同制度之间及同一制度的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衔接顺畅;在制定制度后,要严格按章办事以有法必依。

  没有制度制定前的严谨求实,以想象代替现实,制定出来的制度会在现实中触礁。像某些固步自封的乡镇企业老板,不顾所属的城市子企业和乡镇母企业在员工素质和文化背景上存在的大相径庭的事实,不问可行不可行,仅凭自己的一厢情愿,将老家母企业的全套员工管理制度简单照搬进大城市,理当亲兄弟明算帐的地方模糊,理当签的合同不签,不免会引起大城市子企业中员工的激烈反对,造成员工流动率的长期居高不下。出了问题不懂得反躬自问错了没有,而是一个劲地埋怨大城市员工太小气、太斤斤计较,太难相处,委过于人,真正是错上加错,执迷不悟也。

  没有制度制定中的逻辑严密,如“员工手册”上已有了奖惩规定,“车间管理制度”又把它重复一遍;不只是重复,而且前言不对后语。同样是对穿拖鞋上班行为的处罚,“员工手册”上说罚款五元,“车间管理制度”却变成口头警告,使执行的人无所适从。

  没有制度制定后的严格执行,心血来潮时抓一下,杀一两个鸡子给猴看;意兴阑珊时抛在一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心花怒放时,看见有人违反制度,顶多讲一声,该罚的不罚;心烦意乱时,碰到有人犯错,动辄严肃查处,不该罚的罚了,久而久之,制度成一纸空文。

  严的主题是严谨、严密、严格,而非从重从严意义上的严。治国可以有“治乱世用重典”、“从重从严从快”“严加惩处”之说,比如法国大革命把不该杀头的路易十六砍了,朱元璋为一桩贪污腐败案一口气杀掉成千上万的人。治国之所以需要重典,是因为当其时,社会上有数不清的盗贼、贪官,在多年的政治动乱中日已养成了无法无天、无恶不作的惯性,宽严适中的和平年代法律对他们已失去威慑力。管理企业则不然,既无“治乱世”的可能,也无“用重典”的必要。一家企业如果有了产生“乱世”的条件和发展到了“乱世”的地步,其主要原因不在于员工,而在于核心管理层,在于核心管理层的无能。解决该问题的良药决非对员工、对普通管理干部用重典所能见效。更何况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也没有“乱世”企业的立足之地,我们不能设想一家“盗贼、贪官”横行的企业,还能不能叫做企业。

  管理企业中被强调需从重从严的情形不外乎1、原来规定的处罚偏轻,如发现有人在企业里打架,仅罚款10元;2、原来的规定模糊,如“对顶撞上司的当事人将酌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的处分”;3、产生了原来制度中所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如技术人员的吃里扒外。不论是哪种情形,略加审视,从重从严的理由没有一个站得住脚。原来的规定偏轻,可通过修改制度,未修改前,按原规定办。规定模糊的,可进一步细化,什么情况下警告、什么情况下罚款?一一规定清楚,规定清楚了就不存在从重从严的问题,只要按规定办就行;没有细化前,或产生了原来制度中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仍不能从重从严,而要适中。从重从严了,当事人不会口服心服,达不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同时,员工们私下里会颇有微词,会认为老板太狠了、苛刻了。须知,毕竟在绝大多数企业的老板与员工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买卖不同心的事实。

  我们对严的主题的厘清是有其现实渊源的,因为在人治氛围浓厚的中国企业中,我们经常会看到那些为着向老板表现自己忠诚的中层管理者,一有机会便不遗余力,宁左勿右地鼓噪老板大行“严刑峻法”之风,一个原本靠口头批评可以解决的事硬要罚款,原本罚款可以见效的偏要开除,唯恐员工不被逼上梁山或逃之夭夭。“严刑峻法”的馊主意令老板怦然心动的概率很高,不为别的,只为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因为增加罚款也好,扣除工资也好,都是进了老板的口袋。浑不知,正是这貌似对老板有利的“严刑峻法”,带给企业的要么适得其反,要么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鲜有半点好处。【作者:赵伯平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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