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不清晰,面对那些不听话的“熊孩子”,教师陷入了不敢管、不想管、管不了的尴尬境地。由着“熊孩子”胡来,不仅无法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还可能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其他学生的权益。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正如专家所言:“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从这个层面来看,《规则》的颁布正当其时。
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规则》列出了“正面清单”,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确保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同时,《规则》还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和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划定了红线。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让教育惩戒更好地发挥效用,不仅能够使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更有底气,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生权益。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规则》是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重要制度笼子,事关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离不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以及家长和社会的支持。很多时候,教师之所以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主要原因就在于“怕”:怕掌握不好度,怕家长误会,怕学校处分。现实中,个别家长采用威胁、侮辱、造谣等方式非法维权,为了息事宁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便处罚、处分教师。只有按章操作,坚守正确的教育立场,承担起各自的责任,才能让教育惩戒真正有益于教师和学生。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实施教育惩戒最终靠教师。教育惩戒根源于教师对学生的关怀与善意,“为你好”不是教师单方面的主观意愿,而是要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对于教师来说,用好教育惩戒权,需要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首先,要把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区分开来,充分把握好惩戒教育的尺度,守住教育的道德与法治底线;其次,要倾听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特性,做出适当的惩戒选择与方式;最后,要真诚的关怀受惩戒的学生,让他们体悟到教师的严厉与温柔都是关怀,从而正确看待惩戒。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不能弃而不用。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唤醒“教不严师之惰”的责任意识,凝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就能充分释放教育惩戒的正能量,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