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通知书上要在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字样,学校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在规范用名用语、开展诚信招生、规范收退费工作等方面,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划定“硬边界”。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顾名思义,不是法定的学历培养单位,没有独立的授予学历的资格,往往是以组织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切入点,开展有关教学活动,或者开展文化培训、职业培训等。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可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
有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有单独使用“大学”“学院”的冲动,无非是想有一个好听的名字,更容易招生。如果不加区分地使用“大学”“学院”等名称,会和其他学历高等教育混为一谈,至少从名称上难以分辨,会给某些家长带来选择的困难,甚至会误导某些家庭。
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正名,使其回归正确的办学定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笔者看来,不管主管部门有没有出台上述政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都不该把心思花在不切实际的取名上,而是应该大力挖掘教育内涵,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力求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另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也是教育,是教育就应肩负起立德树人的使命。就此而言,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要创造性地探索课程育人之道,使接受教育的学生既能够学知识、长本领,也能够涵养品行,做一个德才兼备的现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