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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需要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学生由于课堂违纪被罚站,老师被家长投诉到了教育局;老师言语批评学生,被家长找上门大骂;学生犯错被叫家长,家长带着录音笔到学校对峙……近年来,涉及教师群体的家校纠纷不时见诸网端。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同时,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专家认为,从相关法律概念来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与“惩戒”均具有较强的模糊性,极易导致将教师的合理惩戒视为体罚,将惩戒不当认定为体罚。

奖励和惩戒都是必要的教育管理手段。但就目前来看,面对犯错的学生,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不想管”“不敢管”“不愿管”,因为他们手中的教育惩戒权在教育管理实践中不管用、不敢用、不好用。

首先是有权不管用。权利的落地执行需要法律的强力保障。就目前来看,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规则》赋予了学校、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但“熊孩子”“熊家长”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加持。“规则”与“法律”虽都具有一定效力,但不可同日而语。处理教育惩戒引发的矛盾纠纷,需要以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在强硬的“法律”面前, “规则”无力保护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更无法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各地“校闹”事件频发,与“熊家长”道德、法律素养欠佳有关,与现行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健全也有很大关联。

其次是有权不敢用。《规则》支持必要的教育惩戒,但教师法等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论是《规则》还是教师法等法律,都未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给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带来不少现实困惑。同一惩戒行为,在学校、教师看来可能合情合理又合法,而在学生、家长看来,则可能违背了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出令当事双方都信服的裁定。为此,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只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以牺牲学校、教师权益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长此以往,学校、教师便不敢再行使教育惩戒权,只能选择将“高高举起”的戒尺“轻轻安放”于他处。

再次是有权不好用。《规则》与教师法等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界定模糊,导致学校、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时难以把握好“度”。有人提出“惩戒意在戒”“体罚意在罚”的动机判别法,但就学校、教师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具体惩戒行为而言,其主观意图究竟在“戒”还是在“罚” ,也不好界定。为明哲保身,学校、教师选择“尽量少用,最好不用”的策略,漠视甚至无视“熊孩子”的各种“熊作为”,以免惹火烧身。

学校、教师难以正常使用教育惩戒权,导致教师手中的戒尺无处安放,让正常的教育管理变得疲软无力。学生的健康成长需要有效的教育管理,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需要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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