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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处置不能再“赔钱息事”

12月5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赔钱息事。

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置程序和办法,并就事故损害赔偿提出了要求,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为了维护声誉,常常砸钱摆平事件,希望息事宁人。少数家长在赔偿问题上咄咄逼人、小题大做,让学校处境尴尬。

在一所农村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小A与小B在室外乒乓球台上打闹。小A不慎推了小B一把,导致小B从乒乓球台上摔下,造成小腿骨折。经学校出面协商,小A的监护人承担了2000元的医疗费。学校本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但小B的监护人不依不挠,声称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向学校索要50000元赔偿费,如若不给,就“曝光”学校。学校为了维护声誉,只好答应了家长的要求。农村小学经费本就紧张,5万的赔偿费成了难题。

学生受伤后,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要挟学校,更不能将学生当作赚钱的工具。在上述案例中,学校或许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但5万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不符合实际。正如有校长所言,学校安全是悬在校长头上的一把“利剑”,让校长整日提心吊胆。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认清责任的前提下,处理的途径一般有三种:一是学校与家长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这是最理想的处置方式;二是如果双方存在分歧,可以进行校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法律调解;三是诉诸法律,让法院依法判决。

一般情况下,家长和学校都不愿对簿公堂:学校害怕有损声誉;家长不愿承担价格不菲的诉讼费;学生继续求学,心理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双方协商或调解成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可行途径。

河北省出台的《处置办法》明确要求,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赔钱息事。对于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学校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与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限定补偿金额”是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补充,从法律、法规层面为学校“撑腰”,为校长“壮胆”,同时也为各地学校处置此类事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至于如何落实政策则考验着校长和教育行政领导的智慧。为了避免学校在处理伤害事故时赔偿过度,校长必须有定力、有底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发挥学校家委会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以家委会成员为主体,成立调解委员会。发生安全事故后,法制副校长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调解委员要出面解决双方分歧。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调查事故责任,对责任人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增强家长对学校管理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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