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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观念与规则的博弈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此前引发广泛讨论的“教育惩戒权”正式走入了立法规定的层面。虽然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但相较于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模糊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内容的具体程度、精确性以及合理性上,明显向前走出了一大步。

《征求意见稿》一共20条,其中4条是关于不同层次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规定,还有1条是关于教育惩戒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5条也是社会大众最为关注的内容。以逐条罗列的形式明确教育惩戒权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既赋予了教师合法正当的教育管理权利,也规定了该项权利的行使范围。然而,即便规定已如此明晰,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仍是观之望之、戒之慎之,何以如此?

首先,按照传统观念,明确教育惩戒权必然意味着体罚式教育的出现。在几千年的教育传统中,虽然古代经典教育文献都强调德育感化,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特别是在不容置疑的“尊尊亲亲”社会大氛围下,不管是教师还是家长,普遍存在“棍棒式”体罚教育的情况,并一直延续至今。所以,“教育惩戒权”一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大众,不是先去了解出台背景和具体条文内容,而是开始一股脑地担心——“学生们要遭殃了、体罚要泛滥了”。于是,不顾《征求意见稿》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详细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区分惩戒、惩罚和体罚的不同,观念先行,造成莫名的担忧和对规则的不信任。

其次,按照世俗看法,即便有好的内容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有好的执行。我们常听到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规章制度往往在执行时变了味、走了形,如今,教育惩戒规则出台,人们也不免有这种想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四类惩戒方式,虽然每一条内容都列举了具体措施,但谁能确保每位教师都能精确地掌握惩戒的尺度?谁又能保证不会有教师固守传统教育观念,超越规定范围,行了规则禁止之事?好规则有好的执行,才能消除大众特别是家长对教育惩戒权的疑虑,而这不仅要求教师群体学好、贯彻好规则,更要转变教育观念。

最后,根据长期的教育经验,只要结果是好的,人们并不会太在意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我们的教育有重结果的传统,而这些结果往往又是可以量化的,比如分数高就是好结果,升学率高就是好结果,学生由顽皮变得顺从就是好结果。至于怎么达到这一结果,人们不会过问太多,就算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使用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教育惩戒方式,但只要结果是大家喜闻乐见的,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教育惩戒权过大,家长、社会担心学生能否健康地学习成长;教育惩戒权过小,教师觉得有心无力、战战兢兢。可一旦达到了前面所说的好结果,家长、教师、学校又会暂时搁置在教育惩戒权上的争论,变得一团和气。殊不知,只有规则制度确立了,教育教学的发展才能真正进入良性循环。

《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惩戒权作出了比较细化具体的阐述,也引入了现代教育理念,对惩戒与体罚做了严格区分,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做了规范约束,对家长、老师、学校的职责也做了要求。但是,要想让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并被理解、尊重,社会、教师、学校在观念上的改变可能比规则本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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