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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依法施教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工作,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

不知从何时起,教师惩戒权成为讳莫如深的话题。不敢管学生、不想管学生成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通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受西方教育的影响,过分夸大“爱”的作用,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违现代教育理念,把学生奉若上帝不想管;二是国家缺乏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教师惩戒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之嫌。尤其是近年来校闹事件频频发生,有的教师甚至因为惩戒学生丢了工作,导致教师不敢管。

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有关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政策,对于破解时下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想管学生的教育难题,规范学校教育管理,保障教师的教育权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等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度”。近年来,多地出台了有关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政策,但都因缺乏惩戒标准而沦为一纸空文。“爱之深,恨之切”,必要的惩戒不可或缺,但无标准的惩戒,后果不堪设想。见诸报端的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件就是例证。

落实教师惩戒权,必须依法施教,不能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教师心理健康问题一直是制约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前几年,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近半数的中小学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恨铁不成钢,并出现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生是成长中的孩子,内化知识有快慢,存在各种问题和缺点也是必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以爱为本,依法施教,有理有节,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引导学生不断进步,改正错误,而不是先入为主,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激化矛盾。

一言以蔽之,依法施教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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