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阜宁县实验初级中学教师邱明亚,因认为学校组织的调研考试“违规”,开考前将6个考场的试卷锁进教务处柜子。当天,邱明亚因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日。邱明亚对此感到不服,遂将当地公安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邱明亚的诉讼请求。
被邱明亚认定“违规”的调研考试是此案的导火索,因此,在讨论此案时,把目光聚焦在调研考试是否“违规”上,很有必要,并且具有多重意义,一则有利于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二则有利于厘清此案的是非曲直。但本文将不在这个问题上深入,而是要重点讨论“擅自扣留试卷”的行为是否恰当。
法院认为,该教师因举报制止考试未果,而擅自扣留试卷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扰乱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而该教师坚称调研考试不算“正常教学活动”,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反而是促进学校“正规办学”。
有一点需要明确,学校办学行为是否违规,不是哪一个人可以随意认定的,而是需要权威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可是,在该教师扣留试卷之前,没有哪个权威部门将学校组织考试的做法认定为“违规行为”,因而客观上说,此次考试仍属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由于该教师“擅自扣留试卷”,致使考试推迟10分钟,事实上已经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管其是否认可,事实不会改变。
退一步讲,即使学校组织的调研考试被认定是违规的,任何人阻止违规考试,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处理学校的违规行为时,都要讲规矩,必须通过正当的形式和途径进行,而不是采用违规的做法加以阻止。这是现代学校管理的常识,也是法治社会的常识。
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当下,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是教师的权利。教师行使监督权利,也要依法进行。该教师在“擅自扣留试卷”之前,通过正常的、正当的途径质疑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学校违规组织考试的行为,值得称赞和效仿。但是,该教师在诉求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同后,便把试卷锁起来,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实际上是以违规的行为阻止另一“违规”的行为,这违背了依法治校的精神。
相比该教师缺乏理性、理智的举动,学校应对这一事件的做法则理智得多、高明得多,值得效仿。学校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教师擅自扣留试卷事件,这才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具体体现。
规范办学行为,始于每位教师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依规依法进行。如果以规范办学行为的名义,采用极端的方式和不规范的行为来纠正不规范的行为,是不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因为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同“以暴制暴”没有什么区别,不符合现代学校的管理理念,更不符合法治精神。
此案虽是个案,但无论是对学校还是教师,都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规范办学行为不只是学校的题中之义,也是广大教师的题中之义。更为重要的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才是规范办学行为的正确途径和唯一法则,因此,制止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也需要采用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