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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缺失已成为学校共有的尴尬

很多学校都会遇到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或无法管的学生,当常规教育方式对这类学生几乎没有作用,法律又无法介入时,这类学生几乎对所有管理都免疫了,我们往往对这类学生感到束手无策,这时就需要用惩戒教育来发挥作用。但惩戒教育在我国又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且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是模糊的。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学生的行为,但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教育惩戒应该具有合法性;但法律也没有明文赋予教师惩戒权利,所以教育惩戒仍然是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

教育离不开惩戒就如同教育离不开奖励一样。

对于少数管不胜管的学生,仅仅依靠规则进行管理收效甚微,如果没有惩戒教育的介入,这类学生很可能会认为学校拿他没办法,更加无视学校的管理,不仅会让其自身形成扭曲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也会对班风、校风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当这种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时,由于教师没有惩戒权利,教师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陷入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只能用一个较低标准来运作班集体,最终导致班级伦理底线遭到动摇,影响学生的发展质量。

惩戒是教育的一种形式,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虚假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既然惩戒是一种教育形式,惩戒就应该是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利,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利,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教师这种专业权利,最终受害的一定是学生和社会。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强调:“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适当的惩戒,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适当的惩戒权,应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教育惩戒是良性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客观要求。

出台教育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教育的需要,也是学生发展的需要。该法律应清晰界定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明确惩戒的种类和使用、惩戒权的监督、处分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让学校的惩戒制度、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可操作性。

“惩”只是一种手段,“戒”——劝诫以使其改正错误,才是惩戒的最终目的。身体惩戒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心灵的惩戒。惩戒教育的本质是“正其心”,让学生知耻:有羞耻之心,恶事不为;知止:有畏惧之心,畏法、自重;知己:有自律之心,不越雷池。

缺乏惩戒的教育是不理性的教育,更会助长不良风气的蔓延。用法律保护教师的惩戒权,能够对学生形成友善的压力,有助于在校园内形成健康的耻感文化,有助于让大家用更为建设性和更容易合作的方式解决学生的问题,提升学生基本价值的高度,让学生的心理世界更加强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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