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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对“录取不入学”考生予以适当惩戒

为强化招生诚信、维护入学公平,今年,河南省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即对于在2018年普通高招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7月11日河南日报)

该项新规明确了考生今年录取后不入学就读的,2019年报名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平行志愿的各批次中,仅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不超过两个。这意味着,明年这类考生的志愿选择范围会大大缩小,录取概率也将受到影响。

录取不入学”是多年来高考招生中存在的常见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考生不喜欢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因而不去报到或就读,然后选择复读再考。可是,这种状况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导致高校招生计划无法完成,浪费了高校教育资源;二是客观上剥夺了其他考生的升学机会;三是导致某些高校被迫改变招生计划或启动补录程序,浪费了高校的时间、精力和国家财力。

恪守诚信、认真履行契约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既然高校在录取中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严格按分数和志愿录取,那么,考生就应履行“志愿合约”,即录取后按时到校报到就读。录取后不入学显然是违背契约的失信行为,受到惩戒也理所应当。

当然,对于那些被录取却未就读的学生,高校也应当联合生源所在地进行细致的摸排。对那些因为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或突然变故等不能入校的学生,学校要采取救助措施帮助其顺利入校。同时,高校也应该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和办学机制体制改革。比如,在学生入校后转专业、提供双学位研修、跨校联合育人等诸多方面,学校要拓宽和畅通人才培养和二次选择专业的渠道,以打消考生对录取专业不喜欢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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