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宿州市萧县教体局下发通知称,因部分学校供应的学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时试喝,待班主任试喝后没有发现异样,确保安全后方可发给学生饮用。事后,萧县网宣办官微发布通报称,目前该项工作并未执行,已及时撤销通知决定,已停止学生牛奶的供应。(5月23日新京报)
要求班主任提前“试喝牛奶”的通知一经披露,便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普遍认为,此举极为不妥,不少网友为班主任们捏了一把汗。对牛奶质量心存疑虑,却强行要求班主任先试喝,这样的规定错得离谱且令人惊悚。
首先,把班主任当成“小白鼠”,是严重违反法规的侵权行为。假如少量牛奶真的有质量问题,那么教师的健康和生命如何保障?毫无疑问,学生与教师的健康权、生命权是平等的,班主任当然不能“低人一等”。他们的安全不是次要的,也不应该理所当然地承担试喝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把班主任当成试验食品质量的“小白鼠”,显然侵犯了班主任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其次,采用班主任试喝的方式确保牛奶安全,是错误的“药方”。如果牛奶真有问题,主要责任人当然是牛奶供应商,还应追究食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责任,另外,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责任大小,依次问责或依法依规处置才是根治牛奶质量问题的良药。
通知强调,“如因班主任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更是错上加错。牛奶是否有质量问题,其实跟班主任完全没有关系。在学生饮用牛奶的程序中,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领取、发放,并监督学生喝完牛奶,至于牛奶是谁供应的以及有无质量问题,班主任怎么知道?况且,牛奶有无安全隐患,只有通过专业人员的鉴定才可判断,班主任怎么会具备这个能力?轻微的质量问题靠试喝恐怕也试不出来,因此,班主任试喝后的牛奶也不一定是安全的。
根据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班主任既然不是决定学生牛奶来源和质量的权利人,自然也就不是责任人。让班主任背锅,显然转嫁了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试喝真有作用,试喝的人也应该是牛奶供货商、教育管理者等有决策权和招标采购权的人。强制要求班主任承担试喝责任,彰显出的是权利的任性和粗暴,是权责的严重错位,与现代教育格格不入、与现代社会治理原则相悖,是对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违背。
让班主任“试喝牛奶”的通知荒唐可笑、细思极恐。目前,当地已撤销该决定,能够及时纠错,值得肯定。但根据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说法,他们也是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那么,那些正在推行试喝的学校是不是也应该纠错?要解决此类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厘清政府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权责,严格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切实维护好教师和学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