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减负”工作,需要各方面合作、共同努力;从五个方面推进“减负”,其中第四条便是老师教学“减负”。老师要按照大纲足额授课,绝不允许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少讲课后讲,甚至鼓励引导学生参加培训。
上课不讲下讲课,教师组织学生校外补课,或是引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不仅严重违背了师德规范,而且无形中加重了学生学业负担与教育成本,造成区域教育生态的恶化。深化校外补课治理工作是全面清正教育风气、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各类禁补令,明确规定教师不准实施或参与校外补课活动,在治理补课问题上成效显著,但是仍有少部分教师铤而走险,不顾禁令,强行补课,给教师群体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参与补课的教师而言,他们一直存在着心理误区,认为自己在工作之外进行的补课行为是自己的额外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也在情理之中,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的体现。同时,自己的额外付出也为学校教育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为学生提供了多元化的教育选择,于人于已都有益处,教育主管部门严令禁止有违人性化。
这样的思想观念为教师违规补课提供了思想依据与开脱的理由,补课教师从内心排斥禁令,补课由公开转向地下,补课行为屡禁不止。事实上,这样的认识忽视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教育是公共服务行为,教师行业是公益性事业,教师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且也是公共事务行为,是教育从业者履行教育职责、承担公共教育服务义务、执行国家公务行为的过程。教师校外补课是公共事务行为的延伸,是利用职务身份谋取个人私利的违法行为。
要全面深化教师校外补课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铲除校外补课的动机,就必须进一步明确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与要求。文件同时指出,将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这些为规范师德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然,明确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杜绝教师校外补课行为,不仅要在工作纪律上予以严格要求,更需要大幅度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水平,真正让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激发教师更多的荣誉感、责任感,让教师真正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