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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式”证明何时休?

近日,贵阳中医学院不少毕业生应单位要求,需学校开具学历等相关证明。学校在官网发布通知: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证明其个人情况。学籍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说,希望单位能让学生少一些折腾。

2017年6月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有力作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显然,应聘单位要求开的奇葩证明违背了会议精神。

事实上,这种应单位要求,需要学校开具各种证明的事并不新鲜。让学校开具学历证明证明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这本身就有逻辑错误。具有法律效力的毕业证、学位证若不足以证明学生个人情况,那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又岂能证明呢?如果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证明的话,那为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岂不是多此一举?

这就陷入了一个令人无法破解的怪圈。但各种奇葩证明让我们不得不绕着这个怪圈打转,比如要提供职称资格证、聘任证等相关的佐证文件,提供获奖证书的佐证文件,等等。从事教育工作十几年,感觉除了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外,凡是教师手持的其他与教师工作相关的证件,须有配对的材料支撑和印证,方能证明“我是我”。

用一纸证明证明另一纸证明,这种“叠加式”的证明很荒唐。其实,相关部门有那么一份证明材料,就可以在去伪求真的路上求得心安理得。在电子化时代,轻点鼠标,便可即刻在网上查到学历证书的真伪。

开具学历证明,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是单位的要求。既然单位有此要求,则单位应该对此负责。在权责利上,单位如果对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不信任,就应该由单位去调查处理。同样的原理,学校如果对教师的职称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等产生怀疑,确确实实需要提供相关印证性的文件,则应由学校及教育部门去搜集文件,而不应由教师个人去张罗寻找。这就如同法理上的“谁主张,谁举证”一样。

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毕业证、学位证,还需要开具学历证明,这种奇葩证明的症结就在于模糊了法律的意义,颠倒了证与证明的逻辑关系,这实际上暴露了相关部门管理上的不足。到底是以证为准,还是以文件为准?没有统一的口径。如果单纯是为建档,完善个人身份档案信息,这样的证明还是不开为好,这样的文件还是少麻烦当事人去找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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