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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督导全覆盖,关键在落实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笔者认为,《办法》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顶层设计上消除了教育督导的空白地带。

国家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后,教育督导工作在保证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县域范围,教育督导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县、乡(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教育,研究和规划教育工作,深入基层学校现场办公等,已成常态。

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市州教育督导部门都在加强对县域教育工作的督导,市州年年督,省里几年一个循环督。但是长期以来,对于省级政府和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和省教育督导部门基本没有作为。这样的结果,导致省、市(州)两级政府在履行教育职责上缺少应有的监督,政府主要领导是否重视教育,基本取决于个人的教育情怀,而不是政策、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也正因为这样,在经常性、制度性地研究教育、视察教育以及深入实际解决教育问题上,一些省、市(州)政府还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国家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早就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什么省、市(州)政府又一直游离于被督导之外呢?关键就在国家没有在操作层面上出台相关文件。

省、市(州)两级政府承担的教育责任举足轻重,尤其是省级政府,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已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这次《办法》的颁布,对督促省级政府认真履行教育统筹权,无疑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办法》第十五条还明文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也就是说,不仅是县、乡(镇)政府,市(州)政府也很快将纳入省级教育督导的范围。这就使教育督导做到了全覆盖,零死角,再也不会出现以往那种“东边日出西边雨”的怪象。

当然,《办法》仍然只是纸面上的东西,关键还在于落实。可以预期,只要国家层面下决心全面推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态势,就必将带来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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