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小学新学期第二周起实行“弹性离校”,凡正常放学后按时离校有困难的小学生,由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均可延时离校,且不需要缴纳费用。意见明确,“弹性离校”期间,学校提供延时照顾服务,应合理安排专人照管学生自行复习、作业、预习和课外阅读。(2月7日扬子晚报)
针对一些家庭在放学接孩子上存在困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地方政府出台“弹性离校”的政策,化解这一难题,这当然是便民、为民的实际举措,自然会得到百姓的支持与点赞。然而,把这一惠民政策的实施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只规定学校必须承担学生监护与安全管理等义务,忽视学校安全管理成本以及教师正当的休息权益,这会否成为加在学校头上一道新的“紧箍咒”?
接送孩子难,是一道社会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应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从宣传、资金,人员、管理等方面,明确实施“弹性离校”政策过程中政府、家庭及学校的职责,以及具体承担主体的权利。照看放学后的学生不是法定的学校职责,也不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责权利明晰,“弹性离校”政策的实施才不会遭遇或明或暗的阻力,才不会发生出现事故互相推诿的现象,才不会出现学校责任无限大,教师权益无保障,惠民政策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一句话,要想把“弹性离校”的好事办好,办得让百姓满意,就必须统筹兼顾,既最大限度地方便百姓,减轻百姓负担,又要让学校愿意去办。
一些社会问题,看似与教育有关,但根子不全在教育上,单靠教育是无法解决的。如果不问青红皂白,简单行事,把原本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一股脑加于学校,要求教师不计报酬地去干,这只会让学校不堪重负,教师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