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教师在《中国青年报》发文称:在他所在的东部地区农村,因为以往配送食物过程中出现过“缩水”或食物变质问题,不少领导怕担责任,于是把发放食物改为发放现金。但一旦发到一些贫困学生的家长手里,这100元经常被改作他用,比如变成家庭的“扶贫款”。
营养餐补助变成现金发给了家长,最终应该受益的农村义务阶段学生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营养改善。显然,一些学校采取的这个省事似乎又免责的办法,已违背了国家推行营养餐的初衷,应该立即叫停,并补上制度落实和监管过程中不到位的漏洞。
“儿童营养餐”,是属于儿童的专利,以期在农村少年儿童上学期间国家出钱为他们补充一些有营养的食品,以满足身体所必须的能量。这是教育扶贫、关爱农村孩子和扶持农村教育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普惠性民生工程,此举有利于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克扣、截留、挪用、挤占甚至贪污营养餐专项资金的现象,有配送的食品缺斤短两甚至质量不达标问题,也有伙房经营者在具体操作中偷工减料的问题。为此,各地也曾处理过不少人,主事者由于怕“出事”,这才有了新闻中讲到的歪招,直接把专项补助资金发给了学生家长。
对此,不少网友和评论者认为是该制度的顶层设计有问题,造成了执行漏洞。但仔细阅读一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就会发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不是制度不完善,而是制度的落实走了样,是应有的多种监督远远未跟上。
首先,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细则第五条规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该细则是教育部等十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教育部门自然是牵头单位,实际操作中县政府自然可以委托教育局、学校来具体负责落实,学校自应责无旁贷地坚决落实好,但教育局尤其是学校由于怕担责而把营养餐直接“变现”,最终导致好的政策未落细落实。
其次,监管部门未履行好监督责任。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教育部以外的十四个部门除了落实本部门职责外,另外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抓好制度落实的监督工作,应该按要求做好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同时,还要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要重点抓好食品卫生、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等方面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违纪事件,应立即启动整改、纠错机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把营养餐计划变成了现金支付,当地有关部门未发现,也不能有效处理,只能说明监管工作的严重缺失。
不仅如此,不少家长常年在外地务工,领取手续繁琐,来回一折腾就是好几天,这惠民工程岂不是成了扰民工程?当然,最大的问题是学生的营养根本没有因该计划而得到改善。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出台五年来,已经惠及农村的广大学子,政策的良好效果业已显现。但预防“歪嘴和尚念歪了好经”,杜绝营养餐“变了味”,一方面尚需加大政策落地落实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政策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纠错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