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镇江句容12岁的小江救人溺亡。其父拿到抚恤金和救助金,但10多年来为儿子讨要荣誉证书未果。当地政府称小江当时属未成年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加之事迹并不突出,因此不另发荣誉证书。小江父亲对此不满遂起诉市政府。(5月17日新京报)
这则新闻让我想到去年8月公布的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删除“见义勇为”一事。其实,当地政府的本意可以理解——以不发荣誉证书的方式表达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鼓励”的态度,避免不恰当的宣传。但这事又做得很不妥当,尽管目的合理,但方式却违背人们的道德情感。而且,用“事迹不突出”这种冰冷的理由拒绝给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颁发荣誉证书,对于孩子的家人和善良的人们来说,确实有些残酷。
在这件事上,政府方面的考虑确实过于谨慎和死板。在“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和“死者家属渴望社会认同”之间,完全可以采取更折中、更有人情味的处理策略,简单地拒发一纸证书,不仅忽视了个体的生命价值,也没有顾及公众的情感诉求,必然会招致舆论非议。政府应该从拒发荣誉证书的僵化思维中跳出来,
对救人溺亡的未成年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褒扬,并结合当前的社会观念,对少年儿童见义勇为行为进行适当反思,倡导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这样,在不丧失原则立场的前提下,既解决了矛盾,也倡导了新观念、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