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数十天就要参加高考的王展(化名)因涉嫌无照驾驶摩托车,交警对他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其父向警方提出申请,希望能允许王展在高考之后再接受法律处罚,警方经研究后最终同意申请。(5月10日华商报)
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却引来非议,不少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颇有“越权”的嫌疑,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决定并未对“过与非过”、“此过与彼过”、“定过处罚”的结论造成影响,王展受到的处罚与一般人在相同情形下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因此,不违反法律之平等原则,符合实体正义的根本要求。而真正有差异的是,处罚的过程。能否暂缓执行?这要从行政处罚之程序规定来探讨。
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要求,行政处罚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特定情况”为例外。特定情况就包括,像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继续执行将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情形,比如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全身心投入高考备考,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命运性的影响;如果不暂缓执行,不利于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比如给社会造成一种呆板执法的错觉。当然,公安机关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全盘考虑的结果:考察当事人“违法前”、“违法后”的表现,认为暂缓执行不会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而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做出暂缓处罚的决定,是典型的“感化教育”方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法律教育意义。对当事人个人来说,除了了解法律对相关行为的禁止规定外,最重要的是能够主动地、正确地面对自己的行为,真诚地认识自己的过错。据新闻报道,当事人19岁,虽已成年,但与未成年人的心态和思维没有太大差异,并不那么成熟和理性,如果在高考这种重要关头,公安机关不能恰当地处理,可能会激发他的怨恨情绪,甚至刺激他做出更恶劣的行为,这对他个人和社会都是不利的。说起感化教育,总能想到《资治通鉴》中唐太宗让四百死囚回家过年的故事,年后,四百死囚竟一个都没有逃跑,如约来到监狱受罚。这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其对受处罚者“引导教育”的本质没有区别。
因此,评判此事,不能看表面,得以法理和法治知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