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究美国何以成为当今世界的教育强国,恐怕绕不开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发展与改革中发挥的作用。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建成了相对较为健全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在形式上,美国教育法的体系由宪法条款、成文法、行政法规和普通法组成。其中宪法条款又分为联邦宪法条款和州宪法条款,前者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教育和学校,但是却间接规定了教育属于州的权力范围,而且各州教育法规等不能与宪法冲突,后者主要是就学校教育活动和管理、资助等做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成文法也分为联邦教育成文法和州教育成文法,前者由美国国会制定并经总统签署生效,最后收录到《美国法典》中,其主要是提供经费,后者由州议会制定,主要是制定标准,各州具体规定虽有差异,但基本都涉及入学资格、课程设置、教师资格、教育管理与监督、教育经费筹措与分配等。行政法规主要用来实现立法目标,并阐明立法的实施细则,包括联邦教育行政法规和州教育行政规章,前者由联邦教育部等行政机构制定,而且与其他联邦行政法规一样需要先在《联邦公报》上发表,然后编入《联邦行政法典》中,后者由州教育委员会等行政机构制定。普通法是由法院创设的法律规则,在美国教育法体系中,主要是民法分支,包括合同法和侵权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体系,但差别不大。学校董事会政策也是美国教育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为在州议会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制定的规则和规章。
由于美国教育法的形式多样,所以在数量上很难有较为精确的统计,但我们从其部分法规的数量可见一斑。例如,检索美国印刷局联邦数字系统,1951—2015年仅由美国国会制定并经总统签署的公法和私法中,标题中含有“教育”和“学校”的法律就有724项。而2015版的《美国联邦法典》中“教育卷”共计有2400页之多。由各州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就更多了,因为教育属于各州的权力范围,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教育法数量的庞大。
在众多的教育法律法规中,联邦成文法是特别重要的一部分。尽管联邦成文法只有州在接受联邦经费时才具有强制性,但是它们之中的很多条文却是引领美国国家教育发展或改革方向的重要政策。美国教育发展史上影响重大的教育政策基本都体现在国会制定的成文法中。在内容上,联邦教育成文法几乎涉及了教育的各个方面,除了关于教育的一般性规范与战略政策外,还包括学前(儿童)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双语教育、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国防教育、国际教育、环境教育、家庭教育、学生贷款等。
例如,在教育一般性规范与战略政策方面,有1954年《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设立法》、1954年《医学教育基金和组织法》、1958年《国防教育法》、1968年《教育总则法》、1974年《教育机会均等法》、1979年《教育部组织法》、1981年《教育合并和改进法》、1991年《国家安全教育法》、1991年《教育委员会法》、2007年《美国为有意地促进技术、教育和科学之卓越而创造机会法》、2015年《STEM教育法》等。
在学前教育方面,内容包括入学准备、健康饮食、拨款资助等,如1981年《提前开端法》、1990年《儿童保育与发展整体拨款法》、1996年《儿童健康饮食法》、2000年《早期学习机会法》、2003年《入学准备法》、2007年《改善提前开端为上学做好准备法》等。
在中小学教育方面,内容包括校餐、教育补助、教育评估、教育标准、教育质量等,包括1946年《全国学校午餐法》、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90年《学生知情权与校园安全法》、1991年《辍学预防技术性调整修正法》、1994年《美国学校促进法》、2000年《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2015年《每一个学生成功法》等。
在高等教育方面,内容包括特殊群体就读大学机会、高等教育设施、资助、学生贷款等,如1955年《退伍军人再适应法修正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3年《高等教育设施法》、1978年《中等收入学生家庭资助法》、2000年《大学奖学金欺骗预防法》、2003年《高等教育学生救济机会法》、2007年《大学成本降低与机会法》、2008年《确保持续学生贷款机会法》和《高等教育机会法》等。
在职业教育方面,有1963年《职业教育法》、1984年《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1990年《卡尔·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2006年《卡尔·帕金斯生涯与技术教育改进法》等。
在特殊教育方面,内容包括残疾群体教育机会、援助等,如1968年《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75年《残疾儿童教育法》、1978年《天才教育法》、1986年《残疾儿童保护法》、1986年《聋人教育法》、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等。
在成人教育方面,有1966年《成人教育法》、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在社区教育方面,有1974年《社区学校法》;在民族教育方面,有1968年《双语教育法》、1972年《印第安人教育法》、1975年《印第安人教育援助法》、1988年《部落管理学校法》。
在其他领域,内容包括国际教育、环境教育、家庭教育、医学教育等,如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1966年《国际教育法》、1970年《环境教育法》、1974年《生计教育法》、1974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利法》、1974年《国家糖尿病研究与教育法》、1976年《终身学习法》、1977年《生涯教育激励法》、1984年《经济安全教育法》、1990年《国家环境教育法》、1992年《EEOC教育、技术援助、训练周转基金法》、1996年《丙烷教育与研究法》、1998年《警察、火警、消防员教育援助法》、2004年《美国历史与公民教育法》、2010年《卫生保健和教育协调法》等。
上述列举的这些法律,部分经过修正案还在发挥着效力,部分已经失效。但是从这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法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教育法律系统的复杂化、多样化和全面化,体现了其依法治教的教育发展特点,这对于我们新时期教育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