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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和感恩不是“纵容拐卖”的理由

被拐卖到河北曲阳下岸村的河南姑娘郜艳敏,受尽磨难后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这则九年前的新闻被网友翻出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微博称,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责。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7月29日腾讯网)

郜艳敏被拐卖事发于1994年,距今已21年了。2006年,其不幸经历被媒体曝光。2007年1月,她手捧“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奖杯孤零零地回到村里。2009年,此事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郜艳敏也便成了一个现代版的“拐卖”传奇。

这一传奇再次被网友翻出热议,表面上看是因为被拐卖者郜艳敏“山村女教师”和“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的特殊身份,以及其不堪人贩子折磨恳求买主(后来的公公)买下自己,事后有机会离开却又不忍离开,相反还任劳任怨地挑起了支撑买主几近崩溃的家庭重担的传奇经历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实质上,这折射出人们对道德绑架司法,“纵容拐卖”的不满和反思。

人贩子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的共识。然而,对于买主,我们却往往会因为各种感情或道德因素的干扰而难以找到准确的司法定位。一方面,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一般是穷乡僻壤的贫寒家庭,是值得同情和怜悯的弱势群体,在正常情况下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这些买主虽然不懂法律,但为人淳朴善良,他们对买下的妇女或儿童,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一般都能好好对待,施之以恩。因为同情,地方干部往往会出面掩护,司法往往会高抬贵手;因为感恩,因为日久而生的亲情,被拐者往往不忍离弃,更不会去控告。因此,拐卖案件一旦破获,买方很难受到法律制裁。

虽然人贩子并不一定是在买家的唆使下才走上犯罪道路,但正因有买方市场,才有人铤而走险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人贩子和买家及那些浑浑噩噩充当买家保护者的地方干部,如新闻中提及的“乡干部”或“县委宣传部的人”,绝对是货真价实的共同犯罪。要彻底杜绝拐卖人口,在从严从重惩处人贩子的同时,还必须铲除拐卖人口的买方市场,从严从重惩罚案件中的买家及其保护者,使他们震慑于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买、再保护。

人口拐卖的买家或许有值得同情的一面,或许有值得被拐卖者感激的一面,但是,“桥归桥,路归路”,同情有同情的方式,感恩有感恩的做法,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必须接受惩罚。绝不能让同情和感恩的“善德”绑架司法,蜕变成“纵容拐卖”的“恶德”。保护妇女儿童,追究买家刑责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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