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宝山区的师生“打伞门”事件中,“学生自愿”是替当事女教师行为正当性辩护的重要理由,但在我看来,“学生自愿”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说服力。
师生双方虽然人格平等,但在现实中,因为专业地位、文化传统、年纪差异,师生关系也是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教师处在可以支配评价甚至强制学生的强势权力方,教师的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对学生造成很大的伤害。但和人们对公权力的警惕不同,教育教学的特殊性,使得教师对学生的强势权力往往更为隐蔽,也更容易被人忽略。正是因为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教师拥有公开的,甚至隐蔽的支配与评价权,所以很多学生自愿甚至被迫牺牲自己的正当权利,以获取教师的认可与喜爱。具体到“打伞门”事件,不排除学生亲近喜爱教师而自发打伞,但更不能排除三年级的学生以“自愿的形式”表现出对教师权力的迎合甚至是恐惧。换句话说,没有师生双方权利的平等,没有对教师公开或隐蔽的强势权力的约束,学生出自对教师个人利益的所谓“自愿”行为是值得怀疑的。正因为要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学生权利,我个人觉得当事教师默许学生“自愿”替自己打伞,实在是行为失当。
不过依据采访,当事女教师不过是入职三年,她自己也缺乏尊重儿童权利的意识。而这种缺乏的原因之一,就如很多相关评论所说,是缺乏具体明确的教师行为规范所致。但姑且不论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和教师权力的隐蔽性,人性深处的支配欲、教师权力不受约束的天然扩张性等并不因明确的教师行为规范就可以消除。
所以,除了教师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更为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权利意识,帮助他们消除对于权力的恐惧、获得自我保护的能力。可惜的是,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学生当下的生活常被视作为将来成年生活做准备,意义有限,他们的学习内容按照成年人的意愿圈定。所以除了考试知识,很多学生缺乏必要的生活常识,更不用说应该准备的权利意识。而真正的教育应该是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自然生活的完整与统一,所以学校应该帮助学生获得基本的权利常识,激发他们的权利意识,而不是把学生看成脱离社会实际和生活实际,只为读教材、考高分的知识容器。为了尽可能消除教师对于学生自觉或不自觉的伤害,相关职能部门更应该向学生和家长普及适当的师生关系的常识,具体而明确的告诉学生和家长:哪些是学生应该拥有的权利,哪些是教师的正当支配权与合法权利,哪些是教育行政的权力与义务,教师和学生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等等。
但在此次“打伞门”事件的处理上,上海宝山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对认定当事教师的行为失当给出理由,责成当事教师所在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更像是一种“和稀泥”,把矛盾下移, 回避了自己作为管理方的失职,更无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措施。
只有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利被明确告知,教师和教育行政的权力与责任的界限被明确圈定,才能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才能被真正保障,教育行政的管理也才能真正尊重每个学生和每个教师的权利,不轻易越界。只有如此,方能出现发自学生内心认同与尊重的“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