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高校两名教师起诉学校,索要百万元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学校分别支付96.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科研成果获奖后,教师或科研人员得不到高校之前承诺的报酬和奖励的情况,并非个例。
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是,一些高校管理人员思想保守,缺乏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观念,没有认识到,必要的激励举措可以提高科研教师积极性。思想狭隘打小算盘,认为给教师发放科研成果奖励后,高校自身的经济收益就会减少。最为重要的是,法律意识不强。
笔者认为,兑现对教师科研成果的奖励,应该是高校的最基本姿态。首先是法律的要求。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精神,高校教师科研成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高校应当遵守事前的奖励约定,向教师支付报酬或者奖励。这既是为了鼓励教师投身科研的积极性,也是依法治校的要求。
其次是政策的要求。今年3月2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今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可不低于50%,高等院校不再新办企业,校企可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人才。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是现实的迫切需要。现在,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大。有资料显示,某省2011年至2013年高校的专利实施率为7.67%;某市的统计数据表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成产品进入市场的比例不到5.6%;某省高校专利总量的许可备案率仅为1.8%,权利转移率仅为0.6%,近98%的专利技术处于“沉睡中”。
高校不但要兑现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奖励,而且要想方设法加大科研人才培养,提高科研创新驱动力。高校要自我加压,大力推动科研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转变观念,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应用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大股权激励工作力度,培养推广科研成果的人才队伍。
当然,让高校教师积极投身科研成果转化,经济利益并不是唯一动力,并不是每个高校教师都只看重钱。为此,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高校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