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郭蓉告诉学校自己怀孕了。学校让郭蓉签订了一份安全承诺书,表明可以工作到5月31日,并保证这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她自己负责。3月27日,校方再次要求她签订一份安全承诺书,不过工作时间改成了“到我公司来人接替工作的期间”。4月7日,她的丈夫刘先生电话询问湘潭状元教育中心刘经理,得到的答复是郭蓉7天没来上班,学校按无故旷工处理了。(4月13日环球网)
时下,女工怀孕,是用人单位最不愿意碰到的情形之一,可这种事往往又无法避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能只招男性,因为这涉嫌性别歧视。而有些行业女性也确具优势,但招了女工又不能剥夺其生育权,孕期妇女能完成的工作相对有限。 一般而言,公办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不会因为教师怀孕而辞退,但是,一些民办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也打点小算盘,“曲线辞退”怀孕女教师。
近年来,关于民办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怀孕后遭学校辞退的事时有发生。一些民办学校认为怀孕女教师请产假影响教学工作,就打起法律的“擦边球”,以其它一些“理由”辞退。以上新闻事件,不过是这一基本形式的翻版罢了。
在笔者看来,女工“怀孕遭辞”,当然要理直气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不续签,但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知故犯拒不撤销辞退决定,那么员工可以采取如下途径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辞退决定;提起诉讼争取赔偿。有了法律作保障,维权便有了依据和底气。
同时,女工维权也当“留个心眼”。现在,有一些懂法却又还想违法的单位负责人变“聪明”了。明明是辞退怀孕员工,却让员工签离职表,一旦员工签了字,就表明其是自动辞职,不仅享受不到相关保险待遇,更拿不到单位赔偿金,日后想要维权也是困难重重。
当然,劳动部门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畅通女工维权渠道,让怀孕女工不被“曲线辞退”所伤。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制度,定期对教育管理人员进行普法培训。学校负责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关心员工。